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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08年春风行动求职指南


    一、求职

    进城农民求职择业时,应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经行政许可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报名并应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如实提供与择业有关的情况。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政策法规咨询等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除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
     从2007年10月1日起,苏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月;非全日工作制的用工每小时不低于7.2元。
    加班工资计发规定: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和不定时工资制的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双方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的险种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外埠员工凡按同等要求参加了苏州的社会保险后,与本市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实行公积金制度。

    五、劳动保护

    工时制度: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办理审批手续;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六、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按《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就业。进城务工农民也可直接向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参加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跨省及本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引导性免费就业指导培训和一次性免费技能培训。
    技能培训的工种有:红案厨师、美发、美容、物流管理、物业管理、维修电工、电焊工、宾馆管理与服务、保安员、家政服务员、插花员、制冷工、汽车修理、汽车钣金工、数控操作、模具钳工、机加工、计算机高新技术、服装缝纫工、架子工、建筑安装、机修钳工等专业(工种)。
    定点培训机构有:苏州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苏州园林培训学校、苏州市全创职业培训学校、苏州市建设交通培训中心、苏州市高级技术学校高级技工培训中心、苏州市中山职业培训中心、苏州高新区培训中心、苏州市金莎美容美发培训学校、苏州市天源服装职业培训学校、苏州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苏州市旅游教育培训中心、苏州市机电培训学校、苏州市万里培训学校、苏州市春光职业培训学校等培训机构。
    除上述定点培训机构外,其它机构都是非定点培训机构。
    希望有求职求技愿望的进城务工农民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向,慎重选择专业,报名参加培训。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就业指导培训合格证》和三张一寸照片参加报名。咨询电话:0512-68261188、65562240、65153421。

    七、劳动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设有劳动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依法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九、举报电话

    负责部门 电话 地址
    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5113011/12333 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1号楼102室
    平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7770750-805/616 苏州市皮市街228号
    金阊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347041 苏州市金门路1158号
    沧浪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125501 苏州市道前街56号
    吴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277291 苏州市宝带东路335号3楼
    相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5182295 苏州市阳澄湖东路8号3号楼
    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8084016 苏州市新区狮山路17号
    工业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6680677 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
    吴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3483410 吴江市松陵镇通虹路68号
    常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2778072 常熟市新颜路113号
    昆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7559176 昆山市前进西路69号
    太仓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3570505 太仓市上海东路17号
    张家港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8132780 张家港市长安路101号

    十、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和培训机构电话

    负责部门 电话 地址
    苏州市人力资源市场 67275482 旧学前21号
    金阊区职业介绍所 65330624 西环路2115号
    平江区职业介绍所 67702745 皮市街228号
    沧浪区职业介绍所 65128591 学士街63号
    高新区人力资源招聘部 68414068 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一楼
    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66605801 旺墩路168号
    工业园区娄葑人力资源 61136788 东振路59号
    吴中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65251481 吴中商城商城大街157号
    相城区人力资源市场 85182291 相城区陆慕齐门北大街83号
    张家港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58138736 长安路230号
    常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52773173 新颜路113号
    太仓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53955680 柳州路38号
    昆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57595720 前进中路69号
    吴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63452888 鲈香北路212号
    苏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68261188 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教学楼
    苏州市高新区培训中心 66653556 苏州市长江路433号(何山公园南侧)
    苏州市工业园区培训中心 65939153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教区图书馆
    苏州市吴中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65622073 苏州市宝带东路335号
    苏州市相城区就业管理处 85182293 苏州市阳澄湖东路行政中心3号楼
    昆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57550131 昆山市西街21号
    吴江市再就业培训指导中心 63451686 吴江市永康路452号
    常熟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52711210 常熟市新颜路113号
    张家港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58671357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99号
    太仓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53573764 太仓市上海东路17号

    十一、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可享有以下权利

    1.一年1到2次的免费孕环情检查;2.免费上(取)环、皮埋、结扎手术;3.意外怀孕的免费补救手术;4.两年一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5.免费获得避孕药具。

    十二、计划生育友情提示

    1.如果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及时与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联系办理。半年以内,可在现居住地社区申请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已婚妇女如果发现意外怀孕了,并且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可持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定点计生服务机构(医院、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等)接受免费补救手术服务;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现居住地社区申请,落实免费补救措施服务。3.如果已经违法生育了,应主动接受计生部门的调查取证,缴纳社会抚养费。4.如果发现他人计划外怀孕、违法生育,应当向人口计生部门举报。凡首次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将获得奖励。


   稿件来源: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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